重罚!山西39人被问责其中7人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06 15:58:38

  1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发布《山西吕梁中煤集团山西临县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6·15”较大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6月15日,山西临县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副斜井发生一起较大运输事故,造成3人遇难、1人重伤、15人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4.32万元。事故发生后,未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煤矿迟报。

  2023年6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牵头,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吕梁市人民政府、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吕梁市公安局、吕梁市能源局、吕梁市总工会等部门参加,成立了山西临县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6·15”较大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 7 名专家,并邀请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指定吕梁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共对39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黄家沟煤业机电副矿长等7人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黄家沟煤业党委书记、矿长等32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

  1.张立刚,男,1992年3月生,中专学历,群众,黄家沟煤业轨道队电工,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包机人(电气),负责日常对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安全保护进行检查、试验、维护,并记录试验结果。作为设备电气包机人,违反设备包机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对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保护试验,也未发现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速度传感器损坏、制动力不足等问题。发现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本安操作台运行速度显示为 0.3m/s,但一直未作修正,放任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甩速度保护运行。事故调查期间参与编造虚假日常保护试验记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李旭勤,男,1987 年 1 月生,中专学历,群众,2020年4月任黄家沟煤业轨道队副队长(2022 年 7 月至 9 月主持轨道队工作),分管轨道队设备检修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轨道队设备检修计划、安全计划,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包机管理制度要求落实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机修包机人,违反设备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和检修计划组织对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修,组织对设备关键部位检查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有漏洞,致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严重失修、长期带病运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3.杨月星,男,1991年5月生,大专学历,群众,2020年7月任黄家沟煤业轨道队技术员,2023年1月任技术主管,负责轨道队技术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设备管理制度,不掌握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使用管理情况,对设备关键部位检查维护和保护试验工作检查不到位,致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长期带病运行;对 2022 年 6 月中煤山西公司检查时发现的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速度保护显示为 0.5m/s 的隐患未落实整改,致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长期甩速度保护运行;违反有关设备更换审批程序,组织将安全制动器的电力液压推动器由 301/12 型号更换为 201/6 型号,更换后也未进行安全制动力测试;事故发生后,组织轨道队相关人员伪造 2023 年 1-6 月《黄家沟煤矿架空乘人装置检修记录》《黄家沟煤矿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试验记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4.杜晓东,男,1974 年11月生,大专学历,群众,2022年10月至今任黄家沟煤业轨道队副队长(主持工作),负责轨道队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违反设备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不掌握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使用管理情况,未落实架空乘人装置包机人制度,对设备关键部位检查维护和保护试验工作检查不到位,致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失管失控、长期带病运行;未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排查出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拉线急停装置距离不符合规定、速度传感器损坏、制动力不足等隐患,未组织整改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长期甩速度保护运行的隐患;违规组织安排更换安全制动电力液压推动器;对轨道队职工教育培训不够,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和把钩工违章作业,制止“三违”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5.闫瑞勤,男,1989年7月生,本科学历,预备党员,2021年5月任黄家沟煤业机电科科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未正确履行职责,组织制定机电运输制度不严不细,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存在漏洞;未按规定组织架空乘人装置设备定期大修,对轨道队日常检修维护和保护试验工作监督检查不力,致架空乘人装置严重失修、长期带病运行;未认真开展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检查中未发现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日常维护保养中存在的问题;未认真开展机电运输专业专项培训;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过程中未进行有效监督,默认其提供虚假检测检验报告。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6.徐桦,男,1986年3 月生,大专学历,群众,2022年12月29日,北票北煤公司黄家沟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主检员。未正确履行职责,作为主检人员,在对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时,未按照检测检验流程逐项对照开展检验工作,未入井实地开展检测,虚假检测检验。事故调查初期,未据实反映真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7.张成,男,1973年2月生,本科学历,党员,2020年任黄家沟煤业机电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工作,分管机电科。履行职责不力,组织制定机电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关不严;对机电科未按规定组织架空乘人装置定期大修;对轨道队日常检修维护和保护试验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导致架空乘人装置长期带病运行;未认真组织开展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和机电运输专业培训;对北票北煤公司出具的虚假检测检验报告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以上7人已分别于2023年10月23日、24日被吕梁市临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待相关司法部门作出处理后,由所属企业作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及其他处理。

  8.刘八云,男,1974年9月生,初中学历,群众,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司机。未落实《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岗位责任制》,违反《架空乘人装置司机操作规程》规定,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期间离开操作台,事故发生时未能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造成钢丝绳反转时间加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9.侯海平,男,1975年5月生,小学文化,群众,事故当班井底把钩工。违反《架空乘人装置把钩工岗位责任制》规定,对架空乘人装置乘人间距规定执行不严,未能及时制止当班出井人员违反乘人间距规定乘坐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10.,男,1976年10月生,大专学历,群众,2019年6月任黄家沟煤业轨道队副队长(分管电气),负责轨道队电气控制及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试验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关键部位检查维护和保护试验工作检查不到位,也未发现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速度传感器损坏等问题。知悉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本安操作台运行速度显示不正常,未跟踪整改落实到位,致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长期甩速度保护运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11.高建龙,男,1987年5月生,大专学历,群众,轨道队安全副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排查出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拉线急停装置距离不符合规定、速度传感器损坏、制动力不足等隐患,未发现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长期甩速度保护运行的隐患;轨道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和把钩工存在的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12.王晓建,男,1989年3月生,大专学历,群众,2019 年6月至2022年6月任黄家沟煤业轨道队队长。担任轨道队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组织落实架空乘人装置定期检修计划,未切实落实设备包机人制度,组织对设备关键部位检查维护和保护试验工作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13.王勇勇,男,1990年5月生,大专学历,群众,黄家沟煤业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工作中未认真检查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情况,对轨道队落实架空乘人装置检修维护、保护试验制度监督检查不力,对2022年6月中煤山西公司检查时发现的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速度保护显示为0.5m/s的隐患未监督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14.刘肖强,男,1989年12月生,大专学历,群众,黄家沟煤业安全监察科科长,负责安全监察科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工作中对机电运输专业业务保安责任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开展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细,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督促轨道队反“三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15.张福锁,男,1974年8月生,本科学历,群众,黄家沟煤业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架空乘人装置结构不完全了解,组织机电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中未辨识出架空乘人装置存在的飞车安全风险;日常检查中仅试验架空乘人装置的越位保护和急停保护;未认真督促轨道队定期检查更换尼龙柱销;未认真组织开展机电运输专业培训;事故调查过程中,组织安排相关人员伪造《黄家沟煤矿架空乘人装置检修记录》《黄家沟煤矿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试验记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16.贾建武,男,1976年2月生,本科学历,党员,黄家沟煤业安全副矿长(华润联盛派驻黄家沟煤业安监处处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职责,对机电运输专业业务保安责任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督检查不力,督促机电专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细,未能督促轨道队辨识架空乘人装置飞车等安全隐患;督促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三违”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陆仟肆佰元整(¥86,400.00)。

  17.毛德庆,男,1970年1月生,本科学历,党员,2022年3月任黄家沟煤业党委书记,2023年4月至6月兼任黄家沟煤业矿长,负责黄家沟煤业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中煤山西公司党委于2023年6月19日以《关于毛德庆同志免职的通知》(中煤山西党〔2023〕39号)免去其党委书记职务,中煤山西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以《关于毛德庆免职的通知》(中煤山西〔2023〕114号)终止其履行矿长职责。毛德庆在担任黄家沟煤业党委书记、矿长期间,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未认真组织实施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实不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职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迟报,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两项合并共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整(¥265,000.00)。记12分,2023年6月16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毛德庆矿长进行处理的函》(晋应急函〔2023〕149 号)对毛德庆作出从即日起3 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的决定。

  18.陈学亚,男,1979 年 12 月生,本科学历,党员,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任黄家沟煤业矿长。任黄家沟煤业矿长期间,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机电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差距,对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9.吕凯,男,1988 年 5 月生,本科学历,党员,中煤山西公司派驻华润联盛安全监察分局机电运输安全监察员,负责对华润联盛所属煤矿机电运输专业较大以上风险和重大隐患的监督管控和整改落实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检查未能发现黄家沟煤业未落实年度大修1次等架空乘人装置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20.刘春明,男,1970 年 9 月生,大专学历,群众,华润联盛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员。2023年4月29日参加华润联盛组织的对黄家沟煤业复产验收工作时,在未对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填写“合格”的验收结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21.杨夫臣,男,1976 年 9 月生,本科学历,党员,华润联盛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副总经理,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未发现黄家沟煤业机电运输管理漏洞,未排查出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安全隐患,未发现检修维护、保护试验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对2022年6月中煤山西公司检查发现的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速度0.5m/s与实际速度不符的隐患督促整改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22.徐德强,男,1969 年 8 月生,本科学历,党员,中煤山西公司派驻华润联盛安全监察分局主任工程师,负责华润联盛技术方面安全监察工作,督促各煤矿落实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管控治理措施。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对黄家沟煤业日常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存在的严重失修、长期带病运行的安全隐患;负责组织黄家沟煤业复产验收工作,安排不懂机电专业的人员开展架空乘人装置的验收。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23.张龙,男,1969 年 9 月生,大专学历,党员,华润联盛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总经理,负责华润联盛所属煤矿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组织的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中未发现黄家沟煤业机电运输管理漏洞,机电运输业务安全工作存在差距。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生产技术部工作督促不力,负责组织的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中未发现黄家沟煤业机电运输管理漏洞,未排查出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安全隐患,机电运输业务保安工作存在差距。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线 月生,本科学历,党员,中煤山西公司派驻华润联盛安全监察分局局长,华润联盛党委委员、

  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机电运输专业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和相关管理制度不力,

  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黄家沟煤矿反“三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线 月生,研究生学历,党员,华润联盛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黄家沟煤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督促落实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27.万奇志,男,1968 年 11 月生,本科学历,党员,华润联盛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华润联盛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不严。

  中煤山西公司(5 人)28.宋伟,男,1969 年 11 月生,本科学历,党员,中煤山

  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未进行大修情况失察,督促检查华润联盛公司以及黄家沟煤业落实机电运输管理各项制度不严,参与专项检查中未能发现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存在的隐患。对事故发生

  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线 月生,本科学历,党员,中煤山西公司生产基建部副经理,分管公司机电运输专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华润联盛公司机电运输专业责任制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华润联盛公司及所属的黄家沟煤业机电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从业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在组织开展对黄家沟煤业机电运输等方面的检查中,未发现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存在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山西公司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负责中煤山西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机电运输业务保安监督检查不力,反“三违”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线 月,在职研究生学历,党员,中煤山西公司党委委员、安全监察局局长,全面负责安监局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黄家沟煤业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不力,督促对机电运输业务保安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朱秀社,男,1967 年 3 月,在职研究生学历,党员,中煤山西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基建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不到位,监督黄家沟煤业落实设备更新计划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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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对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

  展检测,参与虚假检测检验。事故调查初期,未据实反映真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对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检测检验时,未按照检测检验流程逐项对照开展检验工作,未入井实地开展检测,参与虚假检测检验。事故调查初期,未据实反映真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测检验人员开展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现场检测检验过程失管,对未按照标准流程检验以及未入井开展实地检验失察,检测检验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罚款。36.李尚新,男,1967年7月生,本科学历,党员,北票北煤公司技术负责人。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现场检测检验过程失管,对未按照标准流程检验以及未入井开展实地检验失察,检测检验审查把

  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吕梁市应急管理局(3 人)37.于浩

  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对黄家沟煤业日常巡回检查中,督促黄家沟煤业落实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工作以及机电运输管理责任制不力,未发现黄家沟煤业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事故单位监管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月19日主持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不严,未按规定组织对新入职的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对事故单位监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线月生,大学学历,党员,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事务服务中心工作。

  真履行职责,对煤矿安全事务服务中心管理不到位,对分管科室履职情况掌握不够、督促不到位。

  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述责任人员中黄家沟煤业及上级公司等企业人员由企业纪委作出处理,建议上述责任人员中北票北煤公司人员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五处作出行政处罚,建议上述责任人员中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人员由吕梁市监察委员会作出处理。(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黄家沟煤业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造成3人遇难、1人重伤、15人轻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事故发生后,黄家沟煤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属迟报事故,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黄家沟煤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罚款,合并对黄家沟煤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壹拾伍万元整(¥2,150,000.00)的罚款。

  2.北票北煤公司出具虚假报告,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北票北煤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并移交其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处理。3.建议责令华润联盛公司向吕梁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4.建议责令中煤山西公司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将以上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交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五处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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