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4-09-18 00:15:14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力度,根据《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济发〔2020〕1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济政字〔2019〕80号)等文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促进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持续增长,根据《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济发〔2020〕1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济政字〔2019〕80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技术改造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是对我市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新购置生产和研发设备(含设备软件)情况,政府分年度同步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的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依法纳入济南市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库,从事工业相关产品研发生产,新建、购置固定资产和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智能化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促进转型升级实施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主要包括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传统制造业企业进行装备、产线、车间、工厂、园区、产链、集群等方面的改造,促进装备数控化、产线数字化、工厂智能化、园区智慧化、产链平台化。

  第五条 实施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所需资金可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从市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一)整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实际设备(含设备软件,下同)购置金额的12%给予奖补,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整车间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实际设备购置金额的15%给予奖补,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实际设备购置金额的20%给予奖补,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其他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普通技改项目),按照实际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奖补,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设备购置金额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内的新购置(不含二手设备)的生产设备、研发检测设备和节能环保设备等支出金额。设备购置金额是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由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核定。

  (六)整生产线、整车间和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认定标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规定。

  (一)申报项目于项目建设期内分年度申报,按照上一年度设备实际购置金额分年度给予奖补。同一项目奖补最多不超过三年。

  (二)每个独立法人每年度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合计奖补资金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普通技改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企业申报项目应按照《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企业申报项目应按照《国家统计法》和相关规定要求,纳入济南市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库,并依法填报统计数据。

  (四)企业申报项目应纳入济南市工业和技改投资项目服务平台(),并按期填报投资调度数据。

  (五)购置设备已安装到位,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项目申报主体与立项手续、购置设备清单内容与发票内容应统一,具时间为项目申报上一年度内,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须一并提供。

  (六)一个车间内只有一条整生产线或多个车间拥有同一整生产线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列入整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类别。一个工厂只有一个整车间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列入整车间智能化改造项目类别。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年初发布上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企业向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济南市工业和技改投资项目服务平台在线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工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报表(提供电脑屏幕截图);

  5.企业申报项目设备购置清单,发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及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一)区县初审。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要求,会同统计、行政审批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发票核验和现场设备核实工作,独立核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设备投资金额。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奖补资金意见。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奖补资金意见安排资金,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区县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委托、监督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出具初审和推荐意见,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配合工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奖补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工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申报项目实施期间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及区县统计部门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项目纳统入库情况。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区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项目核准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目等原始资料。

  第十八条获得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和分档激励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停止其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二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财政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济工信转型字〔2020〕1号)同时废止。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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