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整理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3 07:02:05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63条,是我国无人机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内容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无jinnian金年会官网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体系。

  鉴于政策内容冗杂繁多,阅读起来较为困难,因此特整理制作对于《条例》内容的模块化解读文章,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政策。

  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加强对于无人机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环节的适航与质量管控,

  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机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

  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等。

  按照分类管理思路,《条例》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等五类,并明确了各类的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在设计生产、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规范等方面,既明确了一体遵守的规则,又规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此外,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也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中规定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为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指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1)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则须依法申请取得相关适航许可。

  (1) 使用微型民用无人机以外的单位应取得运营合格证。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取得相应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并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2) 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包含农林牧渔等常规性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3) 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及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1)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时,应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1.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2. 在管制空域内的飞行活动均应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条例》规定,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

  线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3.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才可进行融合飞行。

  隔离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不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融合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

  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对飞行量占绝大多数的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以及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的作业飞行活动,豁免飞行活动申请。

  ①境外飞行驾驶无人机必须进行国籍登记。外国驾驶员不得在我国实施测绘飞行活动。

  ③操控微型、轻型无人机无需考取执照。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必须考取无人机执照。

  ⑤申请执照的要求包括: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培训考核、无影响飞行的疾病史,无吸毒行为、近5年无刑事处罚记录。

  ⑥管控空域包括120m以上;机场、军事等重要设施附近;革命纪念地等区域。在管制空域飞行需报备申请,取得飞行许可。

  ⑦管控区域之外即适飞区域,即120m以下的空域。适合微轻小无人机飞行,无需申请和报备。

  ⑧在管制空域操控轻型无人机的人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微型、轻型无人机。想跨界操控,应有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⑨单位或个人应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特殊情况、国家重大活动、军事任务及应急救援等情况下,可优先处理飞行任务。

  《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作了明确规定,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身份识别、飞行计划、飞行动态等关键信息进行后台自动化处理,推动无人机监管服务的“一窗办理、一网通办”,确保各管理部门和飞行用户直观透明掌握统一的空域使用和飞行态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工管理流程,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便捷高效和安全有序。

  明确有关监管单位及地方人民政府,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者、生产者、使用者等各方的应急处置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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