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镇六小及沿街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07 17:33:35

  金年会app,千岛湖镇六小及沿街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县政府研究,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对本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请于2012年8月28日前反馈至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千岛湖镇六小及沿街地块建设项目已列入县政府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新安东路501号杭州千岛湖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所有房屋;新安东路助剂厂所有房屋;新安东路22号公路运输管理所及其职工宿舍楼;新安东路望湖宾馆。总建筑面积约9851.47m2。(具体以房屋征收规划红线为准)

  现场办公室地址:新安大街104-1号六楼(淳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

  新安东路22号房屋及新安东路望湖宾馆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年 月 日)至2013年1月31日;

  新安东路22号房屋及新安东路望湖宾馆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年 月 日)至2013年3月31日。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及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以调查、认定和实测为准。

  被征收房屋室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三相动力电表和高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按评估金额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四)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附属物(含装饰)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搬迁费:按5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助。重型、大型设备搬迁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予以补助。

  临时安置费: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标准计发(其中不成套住宅800元/月・间),发放12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实际使用效益、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或双方协商。

  (2)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7月31日前签约并在不影响“六小”项目建设施工的前提下,给予补偿总价10%的奖励。

  (3)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再给予补偿总价5%的奖励。

  上述第1、2、3项的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双方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上述第4项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经征收部门确认)时间计算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1、被征收企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政府按企业所属的土地性质在同一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土地,由企业按土地出让规定手续办理出让并进行自建。

  2、搬迁费: 按5元/平方米计算,计发2次。重型、大型设备搬迁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予以补助。

  临时安置费: 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标准计发(其中不成套住宅800元/月・间),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8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被征收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实际使用效益、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或双方协商。

  (1)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7月31日前签约并在不影响“六小”项目建设施工的前提下,给予补偿总价10%的奖励。

  (2)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期限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再给予补偿总价5%的奖励。

  上述第1、2、3项的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双方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上述第4项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经征收部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1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按1500元/月・户计算,发放12个月。

  (2)按时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5%的奖励。

  上述第1、2项的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双方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上述第3项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经征收部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3、结算办法: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产权证套内面积同一时点市场价评估结算差价。

  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含装饰、车库和柴间)补偿费: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5、搬迁费:按标准发放2次,第一次在支付补偿款时按1000元/户发放,另一次在安置时根据当时的搬迁费标准结算。

  6、临时安置费:按1500元/月・户计算。期房每次预发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24个月仍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当时标准的双倍计发。

  临时安置费根据实际过渡时间结算。安置房交付(以通知交付时间为准)后再增发6个月(装修期)。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上述第4、5、6项的补偿款按条款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双方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上述第7条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经征收部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余款等安置用房通知交付时再行一次性结算。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3、搬迁费:按5元/平方米计算(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助。

  (2)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10%的奖励。

  (3)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5%的奖励。

  上述第1、2、3项的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双方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上述第4项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经征收部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面积与价格结算:产权调换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同一时点市场价结算差价。

  4、搬迁费:按标准发放2次,第一次按5元/平方米计算发放(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算发放),另一次在安置时根据当时的标准结算。

  5、临时安置费:期房的临时安置费按每年递增10%的标准计发(第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每次预发12个月。临时安置费根据实际过渡时间结算,安置房交付(以通知交付时间为准)后再增发6个月(装修期)。

  6、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 3 %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第3、4、5项的补偿款按条款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双方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上述第6项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经征收部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余款等安置用房通知交付时再行一次性结算。

  (一)本方案实际补偿金额以征收决定公告后,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及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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